今天来聊聊一篇关于家庭暴力能在婚姻登记处离婚吗的文章,现在就为大家来简单介绍下家庭暴力能在婚姻登记处离婚吗,希望对各位小伙伴们有所帮助。
1.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3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2.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3.《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如果当事人遭遇家暴却没有证据,也是可以起诉离婚的,只是没有证据法官可能不会判决夫妻离婚,这种情况下,起诉方可以在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行起诉,第二次起诉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往往都会判决离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