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外遇,这就像一颗炸弹,可以给一个家庭致命的打击。那么,如果妻子发现丈夫有外遇怎么办?如何收集丈夫外遇的证据?丈夫和妻子有染能得到赔偿吗?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邹军英律师解析。
妻子发现老公有外遇怎么办?
一、妥善处理自己的情绪
一旦确认丈夫有外遇,正常人会有愤怒、屈辱、沮丧、焦虑、委屈等负面情绪。这些情绪出现与已经发生的事件相对应是正常的。因此,第一步是接受我们的情绪。在我的咨询经历中,很多妻子为了在这个时候继续战斗而安慰自己:“我不难过,我不生气,我是一个理智的人”。结果,更多的愤怒、屈辱、沮丧、焦虑和委屈累积起来,在面对丈夫和事务时缺乏理性和智慧。第二步是要有一个安全的情绪释放,比如你可以和你的闺蜜聊一聊你此刻的不良情绪,或者写日记抱怨,或者打你老公的枕头。
二、在三个月内不要做任何大的决定
三个月是一个急性心理创伤期,你在这个阶段做出的任何决定都可能是情绪化的。这个决定不是为了处理问题,而是为了处理感情。在这个阶段,你可以暂时避开问题,回你妈妈家住一段时间,或者去旅行。先为自己的情绪和内心腾出空间。
三、为自己做一个决定
事情已经发生了。现在你只有两个选择:第一,离婚:如果你想保持自己美好的爱情观,做一个完美主义者,绝不允许自己或他人在婚姻中犯错,那就选择离婚。没有对错,你完全有资格和权力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婚姻状况。然而,你很难对你的丈夫和关系苛刻,这可能会导致未来的关系中出现类似的问题。二、接受:接受老公真的有外遇,接受这只是对你们婚姻的挑战,给自己一个反思的机会,给你们的关系一个成长的机会。
四、和老公摊牌
如果你经过以上三个步骤。你可以选择一个时间和地点和你的丈夫好好谈谈。时间建议不要在白天,此时人的情绪在跳跃,地点建议不要在家里,因为家很容易触景生情,带来情感交流。最好是晚上,在外面的茶室。告诉你丈夫你的决定。如果你的决定是离婚,那是法律程序。如果你的决定是接受,你想继续这段婚姻。那么这个问题就是“你们共同的问题”,需要共同面对。
五、让老公自己去处理他与第三者的关系
最稳定的关系是三角关系。发生婚外情的原因是你和你丈夫的关系不平衡。为了避免更恶性的后果,比如冲动、暴力或离婚,你选择了另一个人作为你们关系的平衡点。如果此时此刻你再次卷入到丈夫和第三者的关系中,会加强这种三角关系的稳定性。所以,在这个时候,你们共同面对的,意味着你们给予丈夫信任、支持和时间,与第三方处理他的角色,而不是直接介入、互相联系或谈判。
六、注意事项
善待自己:任何阶段都不要做伤害自己的事情。你的生活不仅是你的丈夫,也是你孩子的父母、亲戚和朋友。生活不仅关乎婚姻,还关乎工作和其他有意义的事情。只有照顾好自己的情绪和身体,才能继续做决定,继续前进。
避免“主动推销婚外情”:以我的咨询经验,婚外情的证据有50%以上是我老婆收集的:通话记录、短信、网络记录等。抓住风,抓住影子。这是对他人隐私的侵犯,让丈夫感到不信任和压力,有期待效应。好吧,既然你希望如此,我就满足你!终于让婚外情成真了!
注意满足丈夫的心理需求:男人在婚姻中的需求,如自由呼吸、尊重、欣赏、崇拜、性需求等,都是作为妻子积极满足的,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平衡夫妻关系,避免第三方的介入。
邹军英律师补充:
如何收集丈夫外遇的证据?
可以先和对方沟通,达成书面的协议,在协议中让其确认其存在外遇的情形,之后可以再拿着这份协议做筹码,或谈判,或协商。
一、电子证据:
如有可能,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夫妻一方与婚外情伴侣之间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进行固定。
如果条件不允许,你应该试着自己固定它。手机短信可以和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摄,电脑和网络数据可以全屏截取保存。
二、文字证据:
夫妻一方在婚外情突然曝光前期,因感情、紧急或者悔过等原因,以“坦白”、“坦白”、“保证”、“协议”等形式书写的书面材料;
婚姻一方有卖淫、非法同居等。以及警方介入的笔录;
处理用人单位发现婚姻一方嫖娼或有外遇时可能获得的决定文件和材料;
知情的
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三、采集视听证据:
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所以采集这类证据,可以先咨询专业的律师,在进行收集,因为律师会凭他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告诉你如何做是合法有效的。
邹军英律师支招:
丈夫有外遇妻子能否得到赔偿?
丈夫有了外遇,受害女性在向法院请求离婚的同时,也提出了要求丈夫损害赔偿。往往受害女性向法庭提出的损害赔偿额都是相当高昂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提出高额赔偿到底能不能得到支持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由于第三者介入导致配偶双方离婚的情况下,要么是一方犯有重婚罪;要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只有在这两种情况才受害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损害赔偿。
即使符合损害赔偿条件,根据法院以往的判例,赔偿额通常与事者的心里预期相差过远。笔者在法院从事过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也代理过很多此种案件,赔偿额一般在几千元居多,判决几万元的案例也遇到过,但及其少见。
所以,建议受害女性在离婚诉讼中确定损害赔偿额时,要以适度为宜。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减少心里落差和降低案件诉讼费损失。
党员律师,毕业浙江大学法律专业,自2009年执业,曾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柯城区法律援助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