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再婚家庭,无论是离异再婚、还是丧偶之后再婚的。
相比较起来,再婚家庭与原配家庭可能存在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再婚前是否有子女、子女是随了自己还是前任。那么,相应又会延伸出一个后续问题:未来家庭财产,到底应该怎么分、分给谁?
我们知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其中包括了子女,无论子女是婚生还是非婚生、是养子女还是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换句话说,即便私生子、随了前任多年不来往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孩子,都有可能存在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那么,对于再婚家庭而言,家庭财产是如何继承的?会遇到哪些问题?应当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再婚家庭,常见的三种财产继承情况】
家家户户情况各不同。
如果再婚家庭组建之前的双方都没有过子女,那么未来继承与一般原配家庭没有区别。
因此,这里先重点向大家介绍一下常见的三种情况:对于再婚家庭,按照法定继承,未来的财产分配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
情况(一):双方再婚前均有子女,但不存在扶养关系。
张阿姨和丈夫是再婚家庭。之前两个人各有一个孩子,分别随了前任。
俩人结婚之后,共同出钱购买了一套房子。婚后两个人又生了一个孩子。
假设张阿姨的丈夫先去世了,过世时其父母均已不在世。这时候,房子的一半儿作为遗产,将由丈夫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包括了张阿姨、婚后生的孩子、以及丈夫之前的孩子,各自1/6。
后来张阿姨又去世了(其父母均已过世)。这时候,张阿姨4/6房产份额作为遗产,由与丈夫的孩子、自己再婚前的孩子平均继承,各自继承2/6。
这时候张阿姨与再婚丈夫家的共同房产,分配情况是:
与再婚丈夫共同的孩子有1/2份额。
与前夫的孩子有1/3份额。
再婚丈夫之前的孩子有1/6份额。
这里我们先不讨论份额分配合适与否,但是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结论告诉大家:
再婚后双方的共同财产,谁先去世,谁之前的孩子得到的份额少。
这个示例,同样适用于“再婚配偶与自己孩子不存在扶养关系的情形”——例如,与前任的孩子一直跟着自己长大,再婚的时候,孩子已经年满18岁。
为了说明上面这个结论,我们再举个例子:还是张阿姨,假设再婚之后没有再生子。
丈夫先去世。这时候,房子的1/2为其遗产,分别由张阿姨、再婚丈夫之前的孩子继承,各自继承整个房子的1/4。
后来张阿姨去世。张阿姨去世后,她所有的3/4房产份额,全部由她与前夫的孩子继承。
情况(二):与再婚配偶的子女存在扶养关系。
张阿姨是初婚,爱人是二婚,再婚丈夫带着个未成年的孩子。再婚后俩人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生了一个孩子。
假设丈夫先去世了。这时候房产份额情况是:张阿姨有4/6,丈夫的前子女有1/6继承份额,与丈夫共同孩子有1/6份额。
后来张阿姨去世了。这时候,张阿姨的4/6份额,由生子女、继子女两个孩子平均继承。
所以,最终的结论是:生子女、继子女各自继承1/2房产的份额。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继承人范围内,可以视同为“亲生子女”。所以,无论谁先去世、无论未成年子女是谁带来的,最终的结论是一样的:婚后共同孩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继承的份额是一样的。
我们再举个例子:
丈夫是二婚,之前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随了前妻,一个孩子随了自己,未成年。婚后俩人共同生了一个孩子。
丈夫去世之后,他的1/2遗产份额由四个人继承:张阿姨、与张阿姨共同的孩子、带过来的孩子、随前妻的孩子,各自继承整个房产的1/8份额。
后来张阿姨去世,她的5/8为遗产份额,由与丈夫共同的孩子、丈夫带过来的未成年孩子平均继承,各自继承5/16。所以,这时候遗产的份额情况是:
亲生孩子7/16份额。
二婚丈夫带过来的孩子7/16份额。
二婚丈夫随其前妻的孩子1/8份额。
这个例子是在上面示例中的一个适当扩展。结论有两个:
婚后的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继子女,得到的份额是一样的。如果存在没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上述两类子女就得不到房产的全部。情况(三):财产属于一方再婚前的个人合法财产
上面两种情况,涉及到的财产,均指的是双方共同财产。那么,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继承的结果是什么?
张阿姨之前有个孩子随了前夫。再婚之后,住的房子是二婚丈夫的个人房产,二婚丈夫也有一个孩子,随了前妻。
丈夫去世了。这时候,房子的全部作为丈夫遗产,由张阿姨、俩人的生子女、还有二婚丈夫随前妻的孩子,三个人平均继承,各自1/3。
张阿姨后来去世了。她的1/3份额,由两个生子女继承。
所以这时候的结论是:
与二婚丈夫共同的孩子继承了(1/3+1/6)合计1/2份额。
二婚丈夫的前子女继承了1/3份额。
张阿姨随前夫的孩子继承了1/6份额。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把俩人去世的先后顺序颠倒一下:
张阿姨先去世了。这时候,房产给她没关系,依然还是全部属于二婚丈夫。
二婚丈夫再去世之后,整个房产由他的两个生子女平均继承,各自继承1/2份额。
也就是说:再婚后的财产属于其中一方个人的情况下,若财产所有人先去世,就会面临被与其不存在任何关系(包括生、扶养)的人分走的可能。
【现实中常见的“顾虑”有哪些?】
上述所谈,都是指在法定继承情况下的结果,只为说明事实上的结论。这里先简单总结一下:
若再婚前有孩子,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谁先去世,谁之前的亲生孩子得到的份额少。再婚夫妻共同的孩子、与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的份额是一样的。但是,合计起来,不一定能继承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再婚之后,个人财产会面临被没有血缘关系、或者没有任何扶养关系的人分走的可能。这些问题,就是再婚家庭所面临的、与原配家庭之间的区别。
而现实中的实际情况是,很多再婚家庭,都或多或少会产生一些心理上的“偏心”。例如:
对方带了一个孩子过来,我也有自己的孩子。我想把财产留给我自己的孩子。这是我的个人财产,我不想分给别人,就想留给跟我有关系的孩子。之前的孩子已经二十多年不联系了,如果去世,财产我不想留给他。……我们不用去质疑、争论那些想法的正确与否——很客观的告诉大家,没有标准答案。各有各的道理。
人与人的处境不同、出发点不同、客观条件不同。大家只需要知道一个结论:这都是人性常理,就可以了。
其实,这些问题背后思想的出发点就一个:如何把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会延伸出两个角度:
一个角度是,如何把自己的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一个角度是,如何把再婚后的家庭财产,给到自己想给的人。给到自己想给的人,无非就两个处理方式:一是生前给,通过买卖或者赠与的方式;二是身后给,就是“继承”所要解决的问题,这是文本重点想阐述的内容。
上面我们讨论的结论,都是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如果真想达到自己的目的,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我们还是结合前面列举的三种情况,分别说明。注意,这里依然不讨论对与错的问题。
对于情况(一)。如果张阿姨想把财产给到与二婚丈夫共同的孩子,那么在她去世之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全部份额都指定给孩子,那么,孩子可以得到5/6的份额。对于情况(二)。如果张阿姨想把财产给到与二婚丈夫共同的孩子,不想留给继子女,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列举的两个例子中,第一个示例中,孩子可以得到5/6份额;第二个示例中,孩子可以得到3/4。对于情况(三)。如果张阿姨想把财产给到与二婚丈夫共同的孩子,通过遗嘱,孩子可以得到2/3。当然,如果张阿姨先去世了,就没有办法了。但是,无论如何,张阿姨都不能强迫丈夫的决定。她能做主的,只能是属于她自己的财产份额。
【结语】
再婚家庭中,因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扶养关系等因素,造成了在未来财产分配时,可能面临的问题,要更多于原配家庭。
人往往都有“偏向于”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这是人之常情。
在这里,只是就这种心理上的预期,给出一种实现手段上的提示。运用这种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法,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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